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588號
PCDV,111,司催,588,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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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陳松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余仁濱余仁彬 104年10月16日 105年12月30日 6,000,000元 TH0000000 002 余仁濱余仁彬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30日 500,000元 CH58003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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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