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277號
PCDV,111,司促,29277,202209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7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褕楦張貞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一)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壹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捌仟伍佰零伍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