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262號
PCDV,111,司促,2926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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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孝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參
元,及其中壹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參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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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