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修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黃俊修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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