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李欣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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