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681號
PCDV,111,司促,28681,2022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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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維一科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維一科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收受法院 文書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債務人之代表人劉君柔於民 國110年11月4日已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 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 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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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一科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