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612號
PCDV,111,司促,28612,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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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
債 權 人 淞崧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議嫻


債 務 人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玖佰零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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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崧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