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何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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