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蘋芳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9月16日止累計28,354元正未給付,其中25,616元為本
金;1,449元為利息;1,2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蘋芳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
國116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6日止累計178,3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68,049元為本金;9,05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4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16元 李蘋芳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8049元 李蘋芳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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