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467號
PCDV,111,司促,28467,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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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献




債 務 人 游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聰賢於民國108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9月16日止累計164,394元正未給付,其中153,633元為
本金;10,466元為利息;2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聰賢於民國109年01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13日起至
民國112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6日止累計162,160元正未給付
,其中141,404元為本金;20,25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633元 游聰賢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1404元 游聰賢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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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