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457號
PCDV,111,司促,28457,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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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楊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宏基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6,894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七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
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8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
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6,894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七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
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894元 楊宏基 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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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