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450號
PCDV,111,司促,2845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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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債 務 人 吳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下同)ㄧ0六
十ㄧ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吳昱
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
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
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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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