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2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世祺
債 務 人 曾暘景
曾國陸
李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暘景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曾國陸、李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
一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
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
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
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二)
債務人曾暘景自民國103年11月12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息日民國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利息,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9,265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4
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275%。)、違約金,雖經原告
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而債務人曾國陸、李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依
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為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
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借據。證二
:就學貸款利率表。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證四:內
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2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3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3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29265元 李惠美、曾國陸、曾暘景 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