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128號
PCDV,111,司促,28128,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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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蘋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9月11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105,386元整(約定條
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
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4,531元整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386元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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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