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064號
PCDV,111,司促,28064,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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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玖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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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