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亞蘭、陳國華、陳藝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永淮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藝文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藝文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致理技術學院附
設進修學院邀同案外人陳永淮(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 344,91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44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永淮(已辭世)已於民國110年12月05日辭世
,債務人陳亞蘭、陳國華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
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
,於繼承案外人陳永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藝文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16,6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亞蘭、陳國華既為被
繼承人陳永淮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9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72元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116,672元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116,672元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116,672元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72元 陳亞蘭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國華即陳永淮之繼承人、陳藝文兼陳永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