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848號
PCDV,111,司促,27848,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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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宛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元,及
其中貳萬零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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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