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710號
PCDV,111,司促,27710,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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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莊俊威即莊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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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