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692號
PCDV,111,司促,27692,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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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92號
債 權 人 李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安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安妮已於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遷離原址,現戶籍址設於台北 市文山區興隆路,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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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