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084號
PCDV,111,司促,27084,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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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陳美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零陸元,
及其中陸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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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