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845號
PCDV,111,司促,2684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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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吳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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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