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712號
PCDV,111,司促,26712,202209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朱珮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