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489號債 權 人 天地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宏瑋 債 務 人 黃秀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區分所有 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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