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25號
PCDV,111,司促,26225,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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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25號
債 權 人 王姵驊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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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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