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重熹即李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志成於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464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66,67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89元整及違約金1,2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675元自111
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