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 務 人 宋語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陸萬玖仟
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
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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