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債 權 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債 務 人 呂煥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壹拾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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