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505號
PCDV,111,司促,2350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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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陸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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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