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169號
PCDV,111,司促,21169,202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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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劉友傑
債 務 人 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融
債 務 人 江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二頁第24行中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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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