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
債 權 人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應說明 本件債權人係聲請狀當事人欄中所載之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有限公司或具狀人處所載之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係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則聲請狀應補用西北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如係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應更正聲請狀中債權人之記載。二、應說明債務人應向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 給付金額為何?三、應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已於111年7月5日 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 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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