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潘献文
相 對 人 蔡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1年8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 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230元,爰 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1 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資方應給 付勞方111年7月份工資1,200元、加班費900元及勞退6%2,13 0元,共計4,230元,並應於111年8月30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 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4, 23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