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78號
PCDV,111,亡,78,202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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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書股)

相 對 人 楊煒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煒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煒能(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即新北○○○○○○○○)於民國111年5月7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楊煒能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楊煒能為80歲以上之人,因 行方不明,自民國108年5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 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7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揭示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 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8年3月12日生,於108年5月7日列為失蹤人 口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5 日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亡 字第78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陳報期 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 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 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四、查相對人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8年5月7日失蹤,計至111年 5月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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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