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3號
PCDV,111,亡,13,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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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塗發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塗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100年12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塗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塗發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80 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7年12月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 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 宣告失蹤人陳塗發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陳塗發為15年2月3日生,自97年12月4日起, 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 111年2月10日裁定准予對陳塗發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 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 等件可稽。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 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 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 ,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陳塗發為80歲以上之人,自前述失 蹤時起,計至100年12月4日止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 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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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