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3號
PCDV,110,重訴,73,202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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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秋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美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
月2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57,2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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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