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96號原 告 杜朱捧爵 朱炳煌 何邦愷(即何朱香治承受訴訟人) 簡玉芬(即何朱香治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國鎮律師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慶豐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陳裕方 張貴芬 何佩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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