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19號
PCDV,110,重訴,319,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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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劉秋茂

訴訟代理人 劉紀希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呂阿添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係請求反訴被告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面積73
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反訴原告,以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
用面積之價額為據。再佐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
300元/平方公尺,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167,900
元【計算式:73×2,300=167,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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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