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28號
PCDV,110,訴,928,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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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快好耐油漆工程行甄蓮妹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零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 以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君翰為被告一併起訴,聲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9,822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情,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卷一第9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撤回被告姚君傑部分,並經被告當庭表示 同意原告上開撤回之情,有本院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筆 錄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58頁),是原告上開撤回部分,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第三人福長製鎖有限公司(下稱福長公司)承攬廠房新建及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廠房工程,工程地點: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將系爭廠房工程中之油漆工程發包予原告承作(下稱系爭油漆工程),兩造僅簽署福長新建工程油漆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約定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計價,並依實際施作面積計算工程款,付款時間、方式為原告於每月月底向被告請款,被告於次月5日給付工程款。  ㈡兩造就系爭油漆工程約定採實際施作面積計算承攬工程款, 原告施作面積為天花板(含樑、梯間、機房)8,329.9㎡、牆 面(含梯間)7,712㎡,依系爭報價單所示計價方式計算,原 告可請領工程款1,818,802元。詎料,原告於109年7月底依



兩造約定內容完工後,被告至今僅給付工程款728,980元, 尚積欠工程款1,089,822元。且福長公司於110年10月4日取 得使用執照(使照號碼:110樹使字第00320號),顯見系爭 油漆工程已經福長公司驗收完成,被告自應給付剩餘工程款 ,故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089,822元 。
 ㈢就系爭油漆工程原告業已完成並補正瑕疵:  系爭油漆工程於109年6月24日由被告經理余松源與原告代表 郭文良共同進行初驗,經余松源提列各樓層應改善事項後, 原告遂依其指示項目逐一改善,系爭油漆工程於109年7月底 完工。嗣被告一再藉故拖延複驗程序,原告爰請福長公司負 責人之子彭士維至現場查驗,並依福長公司之指示再行施作 修補至其同意為止。再者,系爭油漆工程竣工至今,被告並 無依法告知原告該油漆工程有任何施作瑕疵,亦未請求原告 進行修補,是原告否認有瑕疵存在。
 ㈣被告不得以修補瑕疵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抵銷抗辯:  被告主張其自行僱工修補瑕疵,支出必要修補費用共計85萬 元,並無依據。縱系爭油漆工程存有瑕疵,被告亦未依法限 期請求原告為修補,是被告不得以修補瑕疵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為抵銷抗辯。又被告固提出施工現場照片作為其自行僱工 修補瑕疵之證據,然前開照片僅能證明被告有進行系爭廠房 牆面與地面之清潔,未能證明有何針對油漆工程瑕疵所為之 修補,足證被告所施作之油漆工程並無瑕疵。再者,被告自 行僱工所締結之承攬合約,其承攬金額顯高於市場行情,益 徵上開被告自行僱工等節應為虛偽情事。
 ㈤爰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1,089,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再爭執兩造間就系爭油漆工程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部 分,然系爭油漆工程之工程款之計算如下:
  系爭油漆工程工程款之計價方式,係以附表一所載單價乘以 施作部位面積計算之。又原告施作面積之計算,應依被證3 、4參考面積尺寸檢討圖(下稱檢討圖)所示之數據為依據 ,並以此數據估算天花板、牆面之面積,再扣除樓梯、電梯電梯井、機房、管柱、浴廁空間、發電室等毋需施作水泥 漆之部分,得知原告實際施作面積為天花板5,066.4㎡、牆面 7,439.4㎡。又天花板單價為120元,牆面單價為95元。故系 爭油漆工程原告應可受領工程款為1,314,711元(計算式:天



花板面積5,066.4㎡ ×單價120元+牆面面積7,439.4㎡×單價95 元=1,314,711元)。
 ㈡原告未依原證3所列應改善事項於期限內進行修補,亦無請被 告經理余松源再行複驗,是被告只得自行僱工完成施作,並 於110年9月10日與第三人辰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翔公司 )簽立工程合約書就上開瑕疵進行修補,工程款為85萬元。 再者,被告於原告進場施作時,即要求原告需檢附油漆原廠 綠色環保建材證明文件,惟被告迄今未為提供,因而延宕福 長公司申請使用執照之時程。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於 宣告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579、580頁): ㈠系爭油漆工程由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以實作實算計價,契 約單價如附表一所載 (見本院卷一第9、61、65、458、580 頁)。
 ㈡原告有進場施作天花板、牆面的油漆工程(見本院卷一第11、 304、580頁)。
 ㈢原證3(即本院卷一第19頁)所列應改善事項,係109年6月24日 由被告人員余松源與原告實際負責人郭文良進行初驗後所列 出之缺失(見本院卷一第11、19、465、580頁)。 ㈣被告已給付原告728,980元(見本院卷ㄧ第13、61、580頁)。 ㈤原證2至9之形式上為真正(見本院卷一第302、580頁)。四、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580頁):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089,822元,是否有據?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兩造間有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之爭議: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4日就系爭油漆工程簽訂系 爭報價單,雙方約定由原告負責系爭廠房工程之油漆工程, 並由被告依系爭報價單所示之單價,以實際施工數量實作實 算給付工程款,被告已給付原告之工程款金額為728,980元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報價單、存摺內頁明細、請款單及 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7至31、315至319頁),復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80頁),且佐以原告主張: 原告於兩造簽立系爭報價單時,有向被告表明原告公司名義 ,當時係因未攜帶原告公司大、小章,故由郭文良為原告公 司代表簽訂契約,且被告業已就系爭油漆工程之工程款給付 原告728,980元,原告亦以原告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給原告等



語,有系爭報價單、原告公司存摺內頁明細及發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7、21至23、315至319頁),足認原告係以 快好耐油漆工程行之名義與被告就系爭油漆工程成立承攬合 約。從而,本件承攬合約之承攬人為原告,定作人係被告, 兩造間確有就系爭油漆工程成立承攬合約無疑。 ㈡關於原告於系爭油漆工程應結算之工程款之爭議: ⒈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 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業主於承攬人完成工作 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業主 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 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業主得依民法第 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第281 4號、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就所承攬之系爭油漆工程業已完工之情,雖為被 告所否認,然依證人彭福長(即業主福長公司之負責人)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上開廠房新建工程是否已驗 收完成?)已經完成。」、「(問:油漆工程部分是否也驗 收完成?)房子拖了很久,我急著要使用執照,我就叫廠商 來該給尾款都給了,讓他們把使用執照給我,我沒有去看工 地完工的程度。」、「(問:有無向慧丞或笙源營造主張工 程有瑕疵或要扣款之事實?)本來11個月就要完工,但是蓋 了2、3年,所以我無法再等,我希望趕快完工使用,我也不 想計較這麼多,尾款趕快付一付,對方把工程完工、房子交 給我,有問題我再自己處理比較快。現在我都自己處理。我 工程款確實都付清了,也都沒有扣錢。」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577至579頁),參以系爭廠房工廠已於110年10月4日取得 執用執照之情,亦經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樹使字 第320、321號使用執照存根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33至534頁) ,足徵系爭廠房全部工程均已完工。是原告據此主張系爭廠 房工程之全部油漆工程應已完工之情,即堪採信,堪認原告 所施作之系爭油漆工程亦已全部完工。至被告抗辯原告迄今 尚未提供油漆原廠綠色環保建材證明文件,因而延宕福長公 司申請使用執照時程等節,已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並未提 出相關締約文件,亦無提出其他具體證明以實其說,故難認 被告上開主張有理由。至系爭油漆工程之工程款是否須扣除 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則係被告得否請求減少報酬與抵銷抗 辯之問題(詳如後開㈢部分所述)。
 ⒊就原告之施作範圍及數量:
  原告主張:系爭油漆工程業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原告 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工程款金額為1,818,802元,然被告僅



給付728,980元,尚積欠工程款1,089,822元等語,惟被告則 就原告核算之工程款金額有爭執,認經被告核對結果,系爭 油漆工程總工程款應為1,314,711元等語,是依兩造所提出 之實際施作面積之計算結果及檢討圖(見本院卷一第467至5 09、523至527頁),可知兩造係就系爭廠房如附表二之一、 二之二所示之區域是否施作,以及原告施作面積之計算,究 依原告主張之雷射實測測量所得之數據,抑或以被告提出之 被證3、4檢討圖所示之測量數據為依據(見本院卷一第469 至488頁)有所爭執,茲分述如下:
 ⑴有關系爭油漆工程原告實際施作面積之計算依據: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著有規定,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 其理自明。原告主張:其施作面積之計算係經雷射實測測量 所得,測得面積為天花板(含樑、梯間、機房)8,329.9㎡、 牆面(含梯間)7,712㎡,而被告所據被證3、4檢討圖與使用 執照實際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數據有所差異,是被告計算結果 有失精確等語,被告則辯稱:其係以上開檢討圖所示各樓層 長、寬、高計算天花板、牆面之面積後,再行扣除毋須油漆 部位之面積,是其計算結果有其合理性等語,並提供A、B棟 油漆數量表及施作面積計算公式以供憑參(見本院卷一第48 9至509頁)。經查,有關系爭油漆工程原告實際施作面積之 爭議,本院曾囑託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進行鑑定, 惟因兩造並未提出施工圖面,且提供之估價單尚未完整,是 該公會無法給予鑑定意見之情,有本院111年3月4日新北院 賢民琦110年度訴字第928號函、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同業公 會111年4月20日(111)新北室設裝榮字第22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613至614、633頁)。而原告雖主張其係以雷 射實測測量所得施作面積數據,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 並未提出其使用雷射測距儀之實作證據,以及系爭廠房各施 作區域之詳細面積數據,自不足以證明系爭油漆工程之施作 面積如原告之主張。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故原告主張如上開實測所得之數據等語,洵無可採。而被告 提供之系爭廠房工程檢討圖,為被告承做系爭廠房工程之施 工依據,就系爭廠房內部面積尺寸之認定,具有可信性,是 被告辯稱應以上開檢討圖所示之面積尺寸,作為系爭油漆工 程施作面積之計算依據,即屬有據。又原告主張縱依上開檢 討圖所示之數據計算施作範圍,諸如A棟1樓部分圖示長為1, 200公分,被告卻僅以930公分計算,是被告計算油漆面積之 數據即有短少等語,惟系爭油漆工程主要以系爭廠房A、B棟



室內牆面、天花板部分進行批土、油漆作業,是計算施作 面積大小亦應以室內空間所示之長度為計算基礎,是被告依 據上開檢討圖所示之室內長度計算施作面積,並無違誤。 ⑵有關樓梯天花板、梯背及發電室部分:
  依證人彭福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是否知道發 電室及樓梯、電梯井有無油漆?)樓梯牆面及天花板、發電 室等都有油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81頁),參以原告 提出之109年5月29日請款單,號碼第1、2項次分別載有「A 棟2、3、4樓天花板梯間天花板」、「B棟2、3、4樓天花板 梯間天花板」等字句,足徵系爭油漆工程施作範圍包含樓梯 天花板、梯背及發電機部分,惟對於前開發電室、梯背部分 ,原告並未提出具體施作面積數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 應加計發電室、梯背施作面積等情,應屬無據。 ⑶有關柱立面、屋突天花板部分:
  原告主張就系爭廠房施作範圍應加計A棟1至4樓、B棟地下1 樓至4樓柱立面,以及A、B棟屋突天花板之情,有原告提出 承作油漆工程照片及光碟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67 頁),復佐以被告提出原告工程缺失照片(見本院卷一第69 至207頁),足認前揭柱立面、B棟屋突天花板部分確為原告 施作範圍,惟就上開柱立面部位,原告並未提出具體施作面 積數據供本院憑參,是原告主張就此部分應加計施作面積等 節,實屬無據。另A、B棟屋突天花板部分,被告並未自施作 區域予以扣除(見本院卷一第497頁),是此部分兩造應無 爭議,併予敘明。
 ⑷剩餘部分:
  原告固主張就A棟1樓B梯廳天花板、牆面及屋突之梯背、梯 外、雨遮,以及電梯機房;B棟地下1樓走道、牆面、1樓車 道之天花板、牆面、5樓屋突之梯背、梯外、雨遮,以及電 梯機房部分應加計施作面積等語,惟除B棟地下1樓牆面被告 已列入施作範圍內(見本院卷一第51頁),應屬兩造無爭議事 項外,其餘區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完工影像或其他具體事證 ,據以證明前開部分亦屬施工範圍,亦無提供上開爭議部位 之施作面積,自不足以證明系爭油漆工程之施作面積如原告 之主張。又被告抗辯應扣除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被告 抗辯欄位所列之區域,惟除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列原告爭 執欄位所示應加計施作範圍之區域外,其餘施作部位原告並 未爭執,自應以此列入未施作之區域內。
 ⑸綜上,原告實際施作面積應為天花板5391.4㎡(A棟天花板面積 2126.4㎡+B棟天花板面積3265㎡=5391.4㎡)、牆面6257.23㎡(A 棟牆面面積2718.3㎡+B棟牆面面積3538.93㎡=6257.23㎡),各



樓層計算面積詳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佐以兩造約定天花 板單價每平方公尺120元、牆面部分單價每平方公尺95 元之情,亦有估價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5頁),故原 告就系爭油漆工程之總工程款應為1,241,405元(計算式: 天花板面積5391.4㎡×單價120元+牆面面積6257.23㎡×牆面單 價95元=1,241,405元,元下以四捨五入)。 ㈢關於被告以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 ⒈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者,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 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 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又其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人時,定作人始得請求損害賠償 ,此觀之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第495條之規定自明。本 件上訴人既未定相當期限請求被上訴人修補,自不得請求減 少報酬(86年度台上字556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次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 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 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 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 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 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 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條規定 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 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 資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 第2070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原告主張:系爭油漆工程於109年6月24日由被告經理余松源 與原告公司代表郭文良共同進行初驗,經余松源提列各樓層 應改善事項(見本院卷一第19頁)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 且有原告提出之原證3各樓層應改善事項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一第19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⒋原告固主張,其按前開各樓層應改善事項逐一改善後,系爭 油漆工程於109年7月底完工,並通知被告進行工程複驗程序 ,豈料,被告一再拖延複驗程序,原告爰請福長公司負責人 之子彭士維至現場查驗,並依其指示修補系爭油漆工程至其 滿意云云,並提出系爭油漆工程竣工照片、光碟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67頁),惟查,依110年11月30日余松 源書面陳述內容可知(見本院卷一第563頁),兩造於109年 6月24日進行系爭油漆工程初驗程序,經余松源提列如原證3 各樓層應改善事項後,被告即要求原告於2星期內改善完成 ,並進行複驗程序,惟原告並無進場進行修補工程,故原告



主張被告迄今未依法通知原告就系爭油漆工程之瑕疵進行修 補云云,尚無可取。從而,被告自得以自行修補方式,並請 求原告償還修補必要費用。
 ⒌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損害賠償之訴,原告 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原告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 ,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於此種情形,法院應審酌一切情 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
 ⒍被告抗辯:因原告未依原證3所列應改善事項於期限內進行修 補,其遂自行僱工進行系爭油漆工程之修補作業,額外花費 修補費用共85萬元等情,並提出與辰翔公司簽立之工程合約 書、報價單、修補現場照片及匯款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一第329至453頁、本院卷二第27頁),然此為原告所否認 ,並主張前開匯款申請單非以被告公司所開立,無法作為被 告另行僱工之佐證,且前開修補費用亦高於市價,又辰翔公 司以總價承攬修補工程有違市場常情等語。被告雖提出與辰 翔公司簽立之工程合約書、報價單、現場修補照片、匯款申 請單,藉以證明被告確有另行僱工修補瑕疵,以及瑕疵修補 明細項目、金額,及工程總價85萬元等情,惟上開工程合約 書及現場修補照片固足堪認定被告確有另行僱工修補瑕疵之 情,然對於瑕疵修補明細項目及金額部分,依證人王續陳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報價單上有數量的數字,最 後總計105上開數字是如何預估的?)當初是業主提供給我 的報價單,但我到現場看後覺得不符合,所以就用總價承攬 ,談定了85萬元。」、「(問:上面有關數量的單位寫的是 式,數量是40、50、13、2,是什麼意思?)單位我不太清 楚。」、「(問:證人如何估算工程總價為85萬元?數量及 單價分別為多少?)現場看過狀況估一個總價,但也沒什麼 利潤,因為這個是修補工程如果業主滿意就要再修補,所 以沒辦法計算數量、單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22頁 ),足證前開修補工程係以總價承攬,並無瑕疵修補明細項 目及金額,且對於工程總價部分,證人所證述之金額亦與被 告提出之匯款申請單所示之金額不同,從而,被告雖未能提 出瑕疵修補明細項目、金額及工程總價,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條第2項規定,被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 本院自應斟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本院考量上 開工程合約書所載工作項目主要為「牆面批土及油漆」、「 清潔」,未及於天花板部分,且依被告提出原告工程缺失照



片(見本院卷一第69至207頁)可知,批土及油漆之瑕疵部 位主要集中於牆面下半部,其中以窗台、牆面與地面交界處 之腳踏板為最,復觀諸被告提出之修補現場照片(見本院卷 一第329至453頁 )得知,修補位置亦主要在牆面下半部, 本院參以上揭規定,綜合系爭油漆工程瑕疵所在部位、瑕疵 數量,暨衡卷證據資料等一切事項,認牆面有瑕疵部分應以 牆面面積計算百分之30為適當。
⒎綜上,系爭油漆工程之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係以原告施作牆 面面積為計算基礎,乘以牆面每平方公尺批土及油漆施作單 價,並按瑕疵部位占牆面比例百分之30,可知被告得請求之 瑕疵修補必要費用為178,331元(計算式:牆面面積6257.23 ㎡×單價95元×瑕疵比例30%=178,331元),故被告以修補必要 費用於178,331元範圍內,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 主張,為無理由。
 ㈣綜上,系爭油漆工程之總工程款為1,241,405元,已如前述, 扣除被告已給付金額728,980元及被告前開請求抵銷之瑕疵 修補費用178,331元後,原告得請求之剩餘工程款為334,094 元(計算式:總工程款1,241,405元-被告已給付金額728,98 0元-瑕疵修補必要費用178,331元=334,094元)。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 於110年4月16日寄存送達,而於同年4月26日生送達效力之 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1頁)。則原 告請求334,09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334,094元,及自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 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 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一:
編號 1 天花板、磨平、批白土單價65元 2 牆面批土單價40元 3 油漆(水泥漆)噴漆單價55元 附表二之一:
A棟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1樓停車區 應加計:發電機、A、B樓梯天花板、梯背、B梯廳天花板、牆面、柱立面 天花板應扣除:柱、電梯、管道間、樓梯 牆面應扣除:電梯、防火牆、浴室門、玻璃磚窗、電力開關箱 1樓辦公區 天花板應扣除:柱 牆面應扣除:窗、玻璃磚窗、門廚、電動門、排煙機口 2、3、4樓 應加計:A、B樓梯天花板、梯背、柱立面 天花板應扣除:柱、電梯、A樓梯、管道間、浴室、B樓梯、管道門 牆面應扣除:電梯門、消防箱、窗、排煙機口、浴室、防火門、玻璃磚窗、窗 屋突 應加計:5樓天花板、梯背、梯外、雨遮、電梯機房 未爭執 樑 未爭執 未爭執 備註 原證15紅色框線部分(見本院卷第537至561頁) 附表二之二:
B棟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地下1樓 應加計:走道、牆面、柱立面 天花板應扣除:柱、車道、電梯、樓梯間 牆面應扣除:電梯門、防火牆、電動門、窗、電力開關箱、消防開關箱 1樓 應加計:柱立面、車道天花板及牆面 天花板應扣除:柱、電梯間、電梯、浴廁 牆面應扣除:窗、玻璃磚窗、窗、浴廁門、排煙機口、電動門、防火栓、防火門 2、3、4樓 應加計:A、B樓梯天花板、梯背、柱立面 天花板應扣除:柱、樓梯、浴室、電梯、浴廁 牆面應扣除:窗、電梯、浴室門、防火門、排煙機口、玻璃磚窗、電力箱 屋突 應加計:5樓天花板、梯背、梯外、雨遮、電梯機房 未爭執 樑 未爭執 未爭執 備註 原證15紅色框線部分(見本院卷第537至561頁) 附表三之一:
A棟 天花板、牆面面積 扣除面積 施作面積 1樓停車區 天花板:150.2㎡ 天花板:柱3.6㎡、電梯19.8㎡、管道間0.9㎡,共計24㎡ 150.2㎡-24㎡=126.2㎡ 牆面:366.2㎡ 牆面:電梯4.3㎡、防火牆10㎡、浴室門2.1㎡、玻璃磚窗8.4㎡、電力開關箱12.4㎡,共計37.2㎡ 366.2㎡-37.2㎡=329㎡ 1樓辦公區 天花板:300.7㎡ 天花板:柱1.6㎡ 300.7㎡-1.6㎡=299.1㎡ 牆面:488.8㎡ 牆面:窗137.1㎡、玻璃磚窗5.6㎡、門廚2.5㎡、電動門21.9㎡、排煙機口1.6 ㎡,共計168.7㎡ 488.8㎡-168.7㎡=320.1㎡ 2、3、4樓 天花板(單層樓):556.6.㎡ 天花板(單層樓):柱4.6㎡、電梯11.1㎡、浴室7.1㎡、管道間5.6㎡、管道門1.7㎡,共計30.1㎡ 556.6㎡-30.1㎡=526.5㎡ 526.5㎡x3層樓=1579.5㎡ 牆面(單層樓):377.6㎡ 牆面(單層樓):電梯門4.2㎡、消防箱0.9㎡、窗88.4㎡、排煙機口3.2㎡、浴室3.5㎡、防火門15㎡、玻璃磚窗10.8㎡,共計126㎡ 377.6㎡-126㎡=251,6㎡ 251.6㎡x3層樓=754.8㎡ 2、3、4樓梯間 牆面:A梯間65.5㎡、B梯間65.6㎡,共計131.2㎡ 牆面:A梯間窗3.8㎡、B梯間窗4.5㎡、防火門2.5㎡,共計10.8㎡ 131.2㎡-10.8㎡=120.4㎡ 120.4㎡x3層=361.2㎡ 屋突 天花板:121.6㎡ 無 121.6㎡ 牆面:408.4㎡ 無 408.4㎡ 樑 牆面:136.2㎡x4層=544.8㎡ 無 544.8㎡ 總計 天花板:2126.4㎡ 牆面:2718.3㎡ 附表三之二:
B棟 天花板、牆面面積 扣除面積 施作面積 地下1樓 天花板:896㎡ 天花板:柱5.7㎡、車道33.1㎡、電梯11.7㎡,共計50.5㎡ 896㎡-50.5㎡=845.5㎡ 牆面:676.4.㎡ 牆面:電梯門9.5㎡、防火門15㎡、電動門14.3㎡、窗12㎡、電力開關箱3.2㎡、消防開關箱3.2㎡、電力開關箱3.8㎡,共計61㎡ 676.4㎡-61㎡=615.4㎡ 1樓 天花板:597.4㎡ 天花板:柱3㎡、電梯間18.9㎡、電梯10.9㎡、浴廁11.4㎡,共計44.2㎡ 597.4㎡-44.2㎡=553.2㎡ 牆面:610.1㎡+A梯100.5㎡+B梯100.5㎡=811.1㎡ 牆面:窗177.47㎡、玻璃磚窗4㎡、浴廁門3.4㎡、排煙機口3.2㎡、電動門39.9、防火栓1.4㎡、防火門4.6㎡、A梯防火門5㎡、A梯玻璃磚窗1.8㎡、B梯防火門5㎡、B梯窗4.5㎡,共計250.27㎡ 811.1㎡-250.27㎡=560.83㎡ 2、3、4樓 天花板(單層樓):605.9㎡ 天花板(單層樓):柱2.6㎡、浴廁3.4㎡,共計6㎡ 605.9㎡-6㎡=599.9㎡ 599.9㎡x3層樓=1799.7㎡ 牆面(單層樓):418.2㎡ 牆面(單層樓):窗122.5㎡、電梯4.2㎡、浴室門3.6㎡、防火門7.5㎡、排煙機口3.2㎡、玻璃磚窗2.6㎡,共計143.6㎡ 418.2㎡-143.6㎡=274.6㎡ 274.6㎡x3層樓=823.8㎡ 2、3、4樓梯間 牆面:A梯間70.4㎡、B梯間70.4㎡,共計140.8㎡ 牆面:A梯間玻璃磚窗3.6㎡、A梯間防火門2.5㎡、A梯間電力箱0.4㎡、B梯間窗3.8㎡、B梯間防火門3.6㎡,共計13.9㎡ 140.8㎡-13.9㎡=126.9㎡ 126.9㎡x3層樓=380.7㎡ 屋突 天花板:66.6㎡ 無 66.6㎡ 牆面:208.2㎡ 無 208.2㎡ 樑 牆面:190㎡x5層=950㎡ 無 950㎡ 總計 天花板:3265㎡ 牆面:35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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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