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1號
PCDV,110,訴,411,202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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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羅春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傅學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11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8,780元【計算式:57.3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234,000元÷樓層數2層=6,708,78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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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