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6號
PCDV,110,訴,346,202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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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汪士強
被 上訴人 汪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萬2,010
元(計算式:68萬7,749元+143萬4,261元=212萬2,0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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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