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11號
PCDV,110,訴,311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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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11號
原 告 鍾連賜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林西咸
林合晴
林叔珍
林世育
黃林美郁
林美娟
何秀清
林偉竣
(現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服役中)
林玉振
林義
林晤夫


林月嬌

賴近
褚文哲
褚文裕
褚美華
褚美鳳
林瑞枝

林美錦
鍾旋貞
陳清良
陳正
陳芳均


林建勳
(即新北○○○○○○○○,現住居所 不明)
林建宏
美惠


林美玲
林美媛


林美娟
林美瓊

陳勵志 原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

陳慶吉

官春來
官文隆
官明義
余官惜
官對
官秀英
官秀卿
官素清
詹秀斌
詹宜璋

詹朝富

詹淑雯

林詹淑女

林宗年
林宗誌
杜林娟治

方林淑美

林仁靖
林仁詮

林友梅

林士寬

林思鈺 原籍設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林周秀

林貞
林立勝 原籍設同上

林昀谷
陳鳳珠

林竑逸

林哲
張艷春
林全基
林全盛
林意如

林桂如
鄭富全(兼鄭富文之繼承人)

鄭富瑋(兼鄭富文之繼承人)

鄭聖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許新煜
許庭瑜


許芸溱

鄭秋萍
詹榮次
林成竹
林松延 原籍設同上

林靖文 原籍設同上

鄭清
林禹平
詹國俊
鄭慈萱
詹國順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詹美娟
兼上三 人
送達代收人 詹荏喻
林喬立

林治民
林智
林治銓

鍾雲賜
謝美連(林辰峯之繼承人)

林佑倫(林辰峯之繼承人)

林欣蓉(林辰峯之繼承人)

樊家運(林秀玉之繼承人)

睿彬(林秀玉之繼承人)

樊志強(林秀玉之繼承人)

樊曉綺(林秀玉之繼承人)

游竣翔(鄭富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9月23日宣判,茲因被告林榮捷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1年7月27日死亡,尚未經其繼承人或原告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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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