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03號
PCDV,110,訴,3103,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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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黃伊敏
訴訟代理人 林玉堃律師
被 告 張豪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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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