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23號
PCDV,110,訴,2623,202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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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蕭淳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奕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民國
111 年8 月19 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
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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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