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21號
PCDV,110,訴,2621,202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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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徐瑞宏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俊生
黃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字第26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萬4,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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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