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緯明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俊賢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佩蓉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柏凱(原名:吳柏熹)
吳柏輝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1,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