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張蕙律師
被上訴人 葉旭峯
葉川甲
葉協承
葉上平
陳葉怜呤
劉葉曉蓉
葉千絹
陳葉聰馥
紀葉聰璧
葉聰嫺
葉聰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4,1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8,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