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417號
PCDV,110,簡上,417,202209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海


訴訟代理人 沈賢德
林德福
被上訴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葉倫旺
陳豔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2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萬3,541元,及自 民國10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至4月間提供17匹暗紅色、45匹銀灰 色,共計62匹布匹(下稱系爭二色布匹)委託上訴人進行布 料加工,其施作之階段為染整(下水)、刷毛、定型(合稱 刷毛代工),約定加工報酬共21萬3,541元(下稱系爭承攬 報酬),上訴人已依約完成加工並交付加工成品予被上訴人 ,然被上訴人迄未依約給付系爭承攬報酬,爰依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1萬3,5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上訴人於布料加工發現布匹有5或6個破洞時已停機通知被上 訴人確認,但訴外人即被上訴人業務代表魏阿文表示在不透 光的情況下,沒有看到破洞就可以接受,透光的情形看的到 破洞是可以接受,因此上訴人就繼續進行布料加工。是以, 系爭布匹破洞並非上訴人調整工法後即未存在,僅係被上訴 人認可其非重大瑕疵而同意上訴人繼續加工。被上訴人自無 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之權利。其次,縱使系爭破洞



並非經被上訴人認可的瑕疵,然久峰企業社被上訴人委託 驗布,為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且未通知上訴人有瑕疵存 在,被上訴人即將系爭布匹送交越南成衣廠,依最高法院裁 定意旨,應視為被上訴人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喪失瑕疵擔保 請求權。又縱認上訴人就系爭布匹瑕疵負賠償責任,系爭布 匹因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即久峰企業之過失,致未能及早 發現破洞瑕疵,被上訴人即將系爭布匹外銷國外造成損害之 擴大,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被上訴人與有過 失。另外,定作人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 發現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8日即知 悉系爭布匹破洞之瑕疵,惟遲至109年6月間於原審遞呈民事 答辯狀方主張請求損害賠償30萬7,593元;於109年9月18日 於原審遞呈民事陳報暨聲請狀方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其二者 請求權皆已逾1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於108年1月9日起至3月間下單委 由上訴人進行布匹之下水加起毛油背刷定型代工,要將上訴 人加工後之布料報關以船運出口至越南成衣廠上線生產衣服 ,兩造已有多年合作模式。然由上訴人加工後的布料船運至 越南成衣廠開櫃後,越南成衣廠發現訂單號碼7282-A,銀灰 條及暗紅條二色布匹(即系爭二色布匹)全數破洞故障無法使 用,須全部補齊數量方可上線生產,建議處理方法為由布組 重新補布以空運出口至越南成衣廠。被上訴人將上情通知上 訴人後,未獲置理,被上訴人只好重新補布空運至越南,履 行與越南成衣廠間之買賣合約,因而新增向正豐纖維股份有 限公司購入色紗等材料共13萬1,396元、委託立綿公司織布 共支出3萬4,204元、委託榮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染整共 支出2萬3,756元、委託保嘉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刷毛代工共支 出4萬299元、委託高峰包裝久峰企業社驗布共支出1萬188 元、支出空運費6萬7,750元,共計支出補布費用30萬7,593 元(下稱系爭補布費用)。因此,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495條 第1項、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 人系爭補布費用,並與系爭承攬報酬互為抵銷,或係依民法 第495條規定解除上訴人因代工瑕疵致不能修補之布匹契約 。故上訴人無系爭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8年1至3月間提供系爭二色布匹,委由上訴人進 行布匹刷毛代工,並約定加工報酬為21萬3,541元。㈡、上訴人完成系爭二色布匹刷毛代工後,上訴人將系爭二色布



匹委託久峰企業社驗布後,以船運出口至越南上線成衣廠, 越南成衣廠以系爭二色布匹全匹性破洞無法使用,通知被上 訴人需全部補齊數量。被上訴人因重新補布空運越南成衣廠 所生系爭補布費用共計30萬7,893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 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 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定有明文 。立法理由為:對於標的物瑕疵之擔保,以從速決定為宜, 不應使出賣人久負不可知之責任也。至標的物之瑕疵,非即 時所能知,而於日後始行發見者,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亦應 負通知之責任。若發見瑕疵後,怠於通知,亦視為承認其所 受領之物。又上開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民法第347條定有明文。而法律上所謂準用,係法律明定 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同或 相類似之事項之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審以民法第356條之立法意旨係對於標的物 之價值及效用,有無滅失或減少之瑕疵,在出賣人固應負瑕 疵擔保之義務,在買受人亦應負檢查及通知之責任,因此對 於標的物瑕疵之擔保,以從速決定為宜,而承攬契約中定作 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 權利行使期間。前者謂定作人非於其期間內發見瑕疵,不得 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之規 定屬之;後者指擔保責任發生後,定作人之權利應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民法第514條之規定屬之 。民法第498條及514條立法理由亦均係基於為使權利從速行 使為宜而制訂,可見承攬契約亦著眼於從速行使之立法精神 ,故而對於瑕疵之發見期間及瑕疵擔保權利之行使期間設有 特別時效規定。則同樣植基於「擔保責任從速決定為宜」所 訂立之民法第356條通知檢查義務,在同屬有償契約,且同 具從速行使瑕疵擔保權利意旨之承攬契約,自有相似性而得 予以準用。是以,兩造間承攬契約於涉及瑕疵擔保責任,亦 應準用民法第356條規定,承攬人雖負瑕疵擔保之義務,定 作人亦有檢查及通知之責任。復參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955號民事裁定意旨:上訴人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 受領之印染布料,且未通知有瑕疵存在,將系爭布料裁剪製 成成衣外銷國外,應視為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即喪失其瑕疵 擔保請求權等語,亦採相同見解。
㈡、經查,系爭二色布匹經上訴人完成刷毛代工,送交受被上



人委託負責檢驗布匹之久峰企業社檢驗後,船運出口至被上 訴人上線越南成衣廠生產衣服等情,有集計表(前審卷第16 1至171頁),及證人即久峰企業社生產管理助理吳靜婷於前 審證述:久峰企業社之營業項目為受廠商委託驗布,生管人 員開工卡給現場人員驗布,客戶確認沒問題才出貨等語為憑 (前審卷第196頁至197頁)。次查,久峰企業社雖具狀陳報 ;系爭二色布匹因在機台上平面看不出破洞,要開底燈才看 得到破洞,本廠在驗此組布時,未開底燈,因而漏失,沒有 看到破洞等語(原審卷第305頁)。惟被上訴人經本院詢問 越南成衣廠驗布程序後,具狀表示越南成衣廠驗布程序乃一 般常規檢視方法,並無所謂開底燈之步驟…紡織業界直至目 前為止,均無以開底燈方式作為檢查之必要標準等語(本院 卷第103至104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葉倫旺於111年8月 1日本院準備期日陳述:被上訴人於檢視退回系爭二色布匹 後鑑定前,即可知悉破洞是上訴人刷毛產生等語(本院卷第 141頁)。越南成衣廠及被上訴人於不需憑藉任何特殊驗布 設備即可輕易發現經上訴人完成刷毛代工之系爭二色布匹存 有破洞。衡情作為專業驗布之久峰企業社,端無可能未發現 系爭二色布匹存有破洞,甚或未告知委託人即被上訴人系爭 二色布匹存有破洞之事實。又審諸證人吳靜婷證述久峰企業 社現場人員驗布後,需經客戶確認才出貨等語。足認被上訴 人於系爭二色布匹出貨至越南成衣廠時,即已知悉系爭二色 布匹存有破洞情形。基上,被上訴人於明知有破洞之情形下 ,並未通知上訴人系爭二色布匹存有破洞之瑕疵,請求上訴 人修補瑕疵,反將系爭二色布匹運至越南成衣廠生產衣服等 情,應視為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即系爭二色布匹,或可推論上 訴人交付之系爭二色布匹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而不成立瑕 疵擔保請求權。從而,被上訴人以越南成衣廠以系爭二色布 匹全數破洞故障無法使用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重新補布,致被 上訴人發生系爭補布費用30萬7,893元為由,依民法第4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補布費用30萬元7,893元, 並以該請求賠償金額與應給付上訴人之系爭承攬報酬互為抵 銷,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次按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 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民法第493條至495條前三條所規定之 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 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6條定有明文。經查,證人 魏阿文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我是被上訴人工務人 員,到工廠看布料品質,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加工布料發生 破洞,通知我去看,當天上訴人加工時發現破洞會停機叫我



去看,當天處理之過程是允許上訴人加工時如果只有五 、 六個洞可以繼讀加工,我有回報被上訴人公司協理協理有 同意,當天我看的只有五、六個洞,所謂五、六個洞是整碼 的布,整碼布寬約50英吋、長91.4公分等語(原審卷第350 頁)。審諸上訴人於進行加工發現有破洞之情形即通知被上 訴人到場確認破洞情形是否符合約定,並無隱瞞加工時發生 破洞之情形,而被上訴人指派工務人員即證人魏阿文亦於現 場表示允許整碼布有5、6個破洞等情;復參以系爭二色布匹 每疋布為53至60碼等情,有出貨明細表在卷可參(原審卷第 163至171頁)。則以被上訴人允許每碼5至6個破洞標準計算 ,每疋布允許破洞高達265至360個,與越南成衣廠所稱全數 破洞故障之情形,應已相差無幾。基上,上訴人主張其係依 據被上訴人指示進行系爭二色布匹之刷毛加工,其交付之系 爭二色布匹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等情,應屬有據,足堪採信 。從而,被上訴人縱然因系爭二色布匹經越南成衣廠判定無 法使用而受有損失,亦不得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 損害賠償,或解除兩造間系爭承攬契約。因此,被上訴人抗 辯以系爭補布費用與系爭承攬報酬互為抵銷,或因解除兩造 間系爭承攬契約後,被上訴人已無可資請求之系爭承攬報酬 款項等情,均屬無據,不足採信。
㈣、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 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 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給付 ,當由其負證明之責,惟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 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 ,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承上所述,上訴人為被上訴人 刷毛加工之系爭二色布匹經被上訴人受領後運送至越南成衣 廠,雖經越南成衣廠認定全數破洞故障無法使用而有瑕疵。 惟此不完全給付之瑕疵係存在於被上訴人及越南成衣廠之間 ,自難逕以系爭二色布匹經越南成衣廠認定存有全數破洞即 推論上訴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系爭二色布匹並未依債之本旨 履行義務。再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加工刷毛後之布匹 允許每碼有5、6破洞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而被上訴人 既未證明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二色布匹每碼破洞數量超過兩 造約定之5、6個,而為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則被上訴人抗辯 依據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補 布費用,並與系爭承攬報酬互為抵銷為抵銷乙節,即屬無據



,不足採信。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承 攬報酬,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 ,則其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108年12月5日( 送達證書詳108年度司促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被上訴人依據兩造間承攬契約尚未給付上訴人21萬3, 541元之承攬報酬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上訴人抗辯 其對於上訴人有可資請求之30萬7,593元損害賠償金或已解 除兩造間系爭承攬契約等情,均為無理由。從而,上訴人依 據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1萬3,541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