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建,12,2022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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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
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76,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伍萬玖
仟壹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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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