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柯立彬
被 上訴人 武稞芸
汪信佑
張馥讌
張桂林
張德聖
被 上訴人 張仁瑋
法定代理人 武稞芸
被 上訴人 張綺洹
張恩瑜
張成駿
張家瑜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怡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