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林黃秋桂原 告 林文慶 法定代理人 何麗蘭 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 林嘉明 前列林黃秋桂、林文慶、林嘉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前列林黃秋桂、林文慶、林嘉明共同複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前列林黃秋桂、林文慶、林嘉明共同複代理人 江建憲 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