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豐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丸品企業有限公司因109年度勞訴
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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